5 总平面布置


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间不应小于5m。
           2 撬装工艺设备与站内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制氢间或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3 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策物、构筑物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规范表 4.0.4A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4 加氢站站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可不设坡度。
    3 站内各个区域之间应有完整、贯通的人员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5.0.5 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且宜为0.15m~0.20m,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停放车位 的设置,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 站内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当作储氢容器使用时,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5.0.1A储氢容器的防火 间距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
    4 氢气长管拖车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的 防火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5.0.7A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作为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车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应露天布置;
    2 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0.1A中储氢容器的防火间距确定。
5.0.9 液氢增压泵与液氢储存压力容器之间布局宜按工艺要求确定。
5.0.10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压缩机之间不应设置道路。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与相邻道路之间应设有安全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5.0.2 根据国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运营管理经验,为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确保站内安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其中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为了进、出加氢站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运营人员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也有利于改善城市景观的要求。
5. 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加氢站的有序管理,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各种车辆包括长管拖车均可迅速驶离。
5.0.4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该规范作出这些规定的依据是在经过对国内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为方便进行加油、加气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一般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9m。
5.0.5 为了氢能汽车加氢作业时,加氢机、罩棚支撑柱不会受到汽车碰撞和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本条规定了加氢岛的高度和宽度。
5.0.7 制定本条的理由是:
    1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上的氢气储气瓶一般是与氢气储罐一起作为储气设施,因此应与储氢罐具有同样的布置要求,如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停放车位的数量应按本条第1款的各项影响因素确定,并应计及加氢站内设置的储氢罐的储氢容量确定。
    2 设在固定车位的氢气长管拖车实际就是储气设施,所以它们的停车位应符合表5.0.1规定的储氢罐与站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各级加氢站均有储氢罐容量的限值规定,如二级加氢站的储氢罐总容量限值为4000kg(约44000m³),若站内已设有30m³的工作压力为75MPa的固定式储氢罐,则只允许设有小于每辆700kg的固定车位2个。
    3 由于氢气长管拖车的卸气端是该拖车安装氢气灌装、卸气用氢气接管系统包括各种控制、调节阀等的场所,是可能发生氢气泄漏的场所,所以本条第3款作出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规定,本款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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